破產令

破產在香港並不算罕見,2019年破產管理署更發出超過7千張破產令。但你知道「破產」到底是怎樣的一回事嗎?頒布破產令的程序涉及香港法庭、破產人與債權人,再加上破產受託人,而解除破產令亦同樣。本文為你一一講解。

破產令是什麼?

我們首先要認識一下香港的破產制度。就如以上提到,一樁破產要成立,必要有已欠債而無法償還的借款人,以及貸款出去給借款人、卻無法收回欠款的貸款人。
當法院頒布破產令之後,在沒有法庭的許可之下,任何人(包括貸款人)都不能再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可是相應的,破產人就要承擔破產的後果,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都要繳交給破產受託人,由受託人作為仲裁者,將破產者的物業等資產變賣,並將所得款項轉移給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多於一位(或一個機構),受託人就要將這些資產分配予不同的債權人。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只能在薪水或其他收入之中保留合理的生活開支,餘額將成為破產資產,假如破產者透過盈富破產諮詢事務所處理破產令,我們亦可以為您爭取最大生活費用。
在扣除有關費用之後,受託人會以攤還債款的形式將這些資產分派給各個債權人,直至解除破產令,

破產令的啟動與申請流程

並非借款人一旦無法還欠款,就會觸發破產程序。如果是由貸款人(債權人)一方針對借款人申請破產,則可能先要向借款人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在這步驟中,債權人有責任以合理方法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借款人。
當借款人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之後的 3 星期仍然無法還債,或看似沒有合理的希望可以償還債項,此時債權人才可以正式向香港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院啟動破產令的流程。
借款人亦可以主動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要求法院頒布破產令。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破產呈請,當法庭頒布破產令之後,借款人即成為破產人,貸款人即成為債權人,這身份會一直維持,直至解除破產令。

破產令頒布後要注意事項

作為破產的後果,破產人要履行多種義務與工作。首先,在頒布破產令之後,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安排的會面,亦須出席與債權人之間的會議。在這些會議之中,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第二,破產人必須把所有資產都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並提交有關的資料,例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申報所有得到的收入。如果破產人以欺詐的方式轉移任何自己的資產,則可能被控觸犯破產罪行並被判監。
另外,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亦有不少注意事項。除非得到法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批准,否則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的債權人還款。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此外要注意的是,如果破產人被認為企圖逃避接收任何破產法律文件,或企圖令有關破產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或延誤,亦可能會被判監。如果破產人與受託人充份合作,一般在破產 4 年後就可以呈交《破產解除證明書》,申請解除破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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