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

你或許以為,當欠債而無法償還時會有兩個情況:個人破產公司清盤,兩者的分別只在於欠債的是個人還是公司。雖然這個理解不算錯,但事情實際上要複雜一些。

對於有限公司來說,它是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法人,有關公司的法律責任都以公司這個法人為限,而不會針對公司的持份者。這意味著債權人討債亦只可以向公司索取,充其量只能令該公司清盤,而不會導致公司的股東個人破產。

公司清盤前先與債權人協商

借貸與欠債本是經濟、社會中的平常事,本應萬事有商量。在要進行到清盤這一步前,債權人須先向欠債的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要求公司在 21 日內償還所欠債務。如果公司能還錢,那就可以解決問題;否則,債權人就有權啟動清盤呈請程序。

– 清盤程序政府簡介

公司清盤程序

還債要求書

其實,《還債要求書》已經算是清盤程序的第一步,當公司在 21 日內都無法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債權人、股東或公司自己都有權提出公司清盤的呈請。

提交公司清盤呈請

提交清盤呈請設有最低條件,就是確認公司無法償還 1 萬元($10,000)以上的債務。此時上述的債權人、股東或公司自己就可以入稟法院,向法庭與破產管理署提交公司清盤呈請。

聆訊

在提交《清盤呈請書》後,提交人會得到這次清盤呈請的聆訊日期。提交人亦必須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並將送交法庭蓋印副本予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在聆訊前的七個整天之前,提交人須在政府憲報刊登《呈請書》一次,並同時於最少兩份本地報章(最少要中文報章及英文報章各一)再刊登一次《呈請書》。刊登《呈請書》的公告之中,必須列明提交清盤呈請日期與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與其律師的姓名與地址。

頒布清盤令

當法庭確認該公司確實無法償還債務後,再經由公司成員特別決議通過,即由法庭頒布清盤令,將公司清盤,而這種情況就屬於自動清盤。當完成資產分配的整個過程,最後必須按法律程序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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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清盤令後續公司事項

委任清盤人監察過程

在正式發出清盤令、開始清盤流程以後,會委任清盤人負責執行與監督整個清盤過程。除非在清盤令頒布之前已有委任臨時清盤人,否則一般情況都會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清盤人的主要工作是處理如何分配資產,清盤人在清盤令頒布日起開始計的三個月內,將召開並主持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讓合資格的債權人及股東決議清盤的相關事務。

– 清盤後變賣公司資產

在股東及債權人議決後,清盤人會開始變賣該公司持有的資產,並陸續向債權人分配資產。在繳付一般的必要開支(律師費、訟費、破產管理署及法庭費用等等)後,剩餘的資產將會按順序分發給以下債權人:優先債權人、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的申索、無抵押債權利息,到最後才按股東權益發還資產。

讓僱員索償

公司的僱員會被自動視為公司的優先債權人,在資產分發的過程中排最優先一級的序列。這意味僱員可從資產中取回欠薪及遣散費等他們本來就有權益的資產,唯不可超過法定上限的 HK$18,000;另外作為僱主,公司有可能會利用員工的強積金對沖遣散費。

破產管理署  – 公司強制清盤案簡介

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是整個清盤流程的最後一個程序。清盤人確認清盤公司已經全數資產變現,並將款項全數用於還債,清盤人即會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只要沒有遭到反對,《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就會生效,在提交日期起計滿兩年之時,即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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