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

香港是個金融城市,不少人的財富都經歷大起大落,就算在香港,市民因財務困難而申請破產不算是非常罕見的事。到底申請破產條件有什麼?申請破產的程序是怎樣的?申請破產又有什麼注意事項?本文為你一一解答。

1.申請破產的簡介

先作一個破產簡介,在香港破產有其法律的定義,主要分為主動破產與被動破產兩種。主動破產即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被動破產是債權人因債務人無法還債,而向法院申請要求為這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破產好處是債務人從此會受破產法保護,所有債權人都不可以再向破產狀態的債務人追付欠債。可是破產人士亦要承受破產後果,包括破產期間內的所有收入,都只能保留僅滿足合理生活水平的部分,其餘都要全部歸於受託人,再安排分配給債權人。至於破產維持的時間,若受託人判定破產人有積極並且充份合作,一般在破產令生效開始四年後就會解除。

2.申請破產的條件

再說到破產條件,即一件破產案要怎樣才能成立。要破產,首先就要有欠債與債務,而且出現債務人無法還債給債權人的情況。此時債務人可以主動申請破產令,或債權人亦可以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令,構成被動破產。

破產法例與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一個公正的程序,盡量執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資產的過程。因此要注意的是,債務人不可以在破產前蓄意隱瞞或轉移資產到他人名下,即使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官亦可申請討回該筆資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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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破產程序

最後談一下整個破產程序。首先債務人須填妥《破產呈請書》與《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為破產程序繳交費用,包括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費用及開支 HK$8,000,以及法庭費用 HK$1,045。兩筆費用皆非硬性規定,可視乎情況而調整。

申請人要在破產管理署就《破產呈請書》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且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包括破產管理署署長和高等法院的監誓員等)面前宣誓。

錢家有道 – 破產

然後申請人要到高等法院取得破產編號、安排上庭聆訊日期,並交妥所有有關文件。在出席破產聆訊後,最後就是約見破產管理官或破產管理處所委託的機構,以商討破產人往後的日常支出與還款安排,破產程序就正式完成。其後,破產人仍要每年提交一次收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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