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期間,如何分辦暫時主任或直接外判?

近日小編留意有破產聯盟的會員在破產聯盟討論區中問到「頒布破產令前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信件,該怎分辨臨時破產主任還是直接外判呢? 」,讀者可能會對問題中的臨時破產主任及直接外判作出疑問,“乜破產都有得外判?咁到時我收信見到非破產管理署寄出的信件,我又應該按信件指示處理?” 

答案是有的。以下我們會逐一為你講解當中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外判制度

由於香港每日的申請破產人數眾多,破產管理署的公務員同事根本無法處理眾多個案,因此,破產管理署會與其他承辦商/私營機構簽署合約協定,把部份破產流程當中的破產程序外判予承辦商/私營機構,減輕破產管理署的工作。

外判商工作

外判商的工作包括:

  1. 寄信(Letter of Appointment)予破產申請人讓他了解到私營機構從業員已被破產管理署委任為暫行受託人。
  2. 在頒布破產令後,要求申請破產人在見面時把工作證明等文件交予暫行受託人,一般而言把文件帶齊後,亦可即場領取解除銀行戶口凍結信件(俗稱解凍信)。此外,就有關破產期間生活費用事宜,在見面交文件當天,外判商亦會協助破產申請人一併處理。其後,破產申請人在破產期間,亦要遞交每年的會計及資產情況給外判商,讓其為你處理破產的行政程序。
  3. 一般而言,外判商會為你處理破產事務,同時亦因為已外判整個流程,因此很大機會不需要開債權人大會,省卻時間。

與外判商見面時注意流程

許多我們接手的破產個案,當中很多顧客都犯了一個毛病,就是不懂得與受託人溝通,導致一些必須而且合理的不獲批准。要是在過程中因溝通上的問題或不懂得發聲導致某些開支未必獲批,正所謂「蘇州過後冇艇搭」,就算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亦不能推翻受託人的決定,所以預備破產人士最好先熟悉整個破產流程或尋找盈富破產諮詢事所務協助。

見破產管理主任要準備什麼?

外判商與臨時破產主任的分別

外判商與臨時破產主任的分別主要在於流程上。

例如破產管理署委派外判商跟進你的個案,當外判商收到你提供的文件後,往往要花1-2個工作天讓其通知破產主任。此外,當你與外判商會面後,亦需要再一次前往破產管理署的金鐘辦事署,遞交工作證明信並讓破產主任出信,讓銀行接納你的出糧戶口申請。

臨時破產主任只是代破產管理署處理某些行政事務,例如代破產主任收文件等等,功能及權力上亦會比外判商少。

破產後果嚴重,影響自己,更會影響家人生活

破產申請人要注意事項

大部份一生只會會最多經歷一次破產,故此很多人對申請破產的程序及注意事項亦了解得不太清楚。許多有破產需要的人會前往如破產聯盟之類的討論區去尋求協助並獲得更多破產資訊。

除破產聯盟之外,百金信用社本著「破產,都要破得精明」的信念,協助有需要破產的人士處理破產申請。據我們的數據顯示,90%希望申請破產的人士其實並不是真正需要申請破產,反而有其他的渠道去解決財務需要。假如你認為你有財務困難並正考慮申請破產,又不清楚如何與破產主何溝通,不妨與我們的破產專員聯絡,讓我們細心聆聽你的破產需要,為你量身設計解決方案!